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是指出生時生父生母無婚姻關係的子女。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目前人們對於非婚生子女不但抱有許多偏見和歧視,而且時常侵犯他們依法應當享有的財產權利。從糾紛的類型來看,主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以種種理由拒付撫養費,一類是婚生子女非法侵犯非婚生子女對家庭財產的繼承權。在本期的案例中,這兩類糾紛類型都有所反映。依照我國婚姻法規定,上述兩種行為都是違法侵權行為。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在法律上並沒有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內容這一項,這是因為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和婚生子女撫養費一樣,都屬於撫養費的範疇。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胡勇)
   私生子索賠撫慰金判決書僅認撫養費
  □法制網記者徐偉
  一名從小與母親相依為命的私生子成年後將生父告上法庭,向生父索賠約500萬元撫養費和精神撫慰金。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判令生父應補償私生子18年的撫養費共8萬餘元,但並沒有支持其精神賠償訴求。
  經查明,餘君與楊建認識後同居,不久後,一個女人鬧上門來自稱是楊建的妻子,此時餘君才知道楊建已婚。兩人分手後,餘君發現自己已有身孕,由於身體原因不能引產,她於1995年1月生下兒子楊江。因是未婚先孕、違反相關紀律,餘君被所在單位開除,為了維持生計、撫養孩子,她被迫四處打工。2010年,楊建托人找到他們母子,在做了親子鑒定確認是楊建親生之後,楊建答應把孩子送到廣東省學習外語,並承諾將孩子送出國深造。但孩子被送到學校後,楊建只去探望了兩次便消失了,孩子讀了一學期後無奈返回重慶市。
  楊江稱,現在母親患多種疾病,無法從事任何工作,他自己雖打點小工,也無力維持母子二人的開銷,生活很困難。為此,他將生父告上法庭,索賠200萬元精神損失費和300萬元撫養費。
  庭審中,生父楊建辯稱,當初他和餘君在一起大約三四個月,妻子知道後鬧得很厲害,加上雙方家庭的指責,便分手了。此後,餘君一直沒有找過他,他也不知道餘懷了自己的孩子。2010年5月,餘先電話聯繫他,告訴他生了個兒子,都15歲了,然後他回重慶做了親子鑒定。如今,孩子已年滿18周歲,母子二人此時提出索賠已超過訴訟時效。重要的是,他一直不知道有孩子,讓他失去了與孩子建立感情的機會,沒有享受到兒子帶給他的親情,所以從這方面說,他也是個受害者。
  法院審理後認為,私生子享有與婚生子同等的權利,楊建作為生父,理應對楊江承擔撫養義務。法律規定撫養費支付到18周歲,所以18周歲後不再支付,而在18歲前,楊建沒有直接撫養孩子,應當對獨自撫養的餘君給予相應的撫養費補償。此案引發的私生子撫養費補償標準,以及是否能向生父索賠精神賠償成為此案的兩大焦點問題。該案主審法官表示,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楊建的實際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參照18年來重慶市歷年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基數計算撫養費補償標準。同時,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撫養費按照月收入20%至30%比例支付。
  據此,法院按最高標準30%的比例計算,最終判決楊建補償餘君18年的撫養費共8萬餘元。對於精神撫慰金,法官稱,依據現行法律,撫養糾紛中,沒有精神賠償的相關規定,該索賠請求於法無據,法院據此駁回。
  婚外情得子欲鑒定遭拒絕便想斷關係
  □盧燕
  來滬近二十載的台商周傅斌與上海姑娘杜月有十年婚外情,2008年,杜月產下一子,4年後,周傅斌要求做親子鑒定,杜月拒絕,周傅斌便將母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4年來母子的不當得利32萬元。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駁回了周傅斌的訴訟請求。
  上世紀90年代,台商周傅斌來滬打拼,2003年的一次朋友聚會,周傅斌與杜月相識並迅速成為婚外情人。2008年,杜月懷有身孕,周傅斌在生育手術相關材料上簽字。2009年至2012年間,周傅斌多次要求做親子鑒定,但杜月始終反對。周傅斌認為,四年間自己為撫養孩子付出許多,杜月卻幾次三番阻撓親子鑒定,自己合理懷疑孩子是否是自己的。因此,這四年付出的撫養費用是母子的不當得利,故他一紙訴狀將杜月母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不當得利32萬元。
  在法庭上,周傅斌為證明自己與杜月的婚外情史,拿出了2003年寫的告白書以及2012年寫的保證書,其中提到“十年是真愛……珍惜愛情的結晶……要與現在的太太離婚……重新結婚後寶寶改姓‘周’”等內容,稱如果杜月同意做親子鑒定,可以不要回四年來支付的撫養費用。對此,杜月表示自己堅持不做親子鑒定,是因為在她看來這對孩子是一個殘酷的過程,現在小孩三歲半已經記事,親子鑒定會對孩子心靈產成生負面影響,而且杜月還擔心,親子鑒定後,周傅斌會與她爭奪孩子的撫養權,進一步對孩子造成傷害,所以自己堅決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錶面上看是不當得利案件,但究其實質,實際是“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法律問題。“認領”即生父對非婚生子女的承認,一經認領,非婚生子女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義務。然而在支付了幾年撫養費後,周傅斌認為孩子不是親生,要求返還撫養費,這一請求隱含著確認其對孩子的認領行為無效的意思,但對此,周傅斌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僅憑杜月不願意進行親子鑒定便認定孩子並非親生骨肉沒有依據。
  所謂“有法律依法律,無法律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我國雖然對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沒有相應法律規定,也沒有相關約定俗成的習慣,但是婚姻法的一大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利。本案中依據親權法理,法院認定周傅斌的行為已構成“認領”,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依親子鑒定獲繼承份額
  □法制網記者霍仕明 見習記者韓宇
  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近日受理的一起繼承糾紛案有些與眾不同,原告以被繼承人老張的親生兒子身份起訴其他法定繼承人,要求平等繼承老張的遺產,而作為老張妻子劉某和兒子小張面對憑空出現的原告,堅決反對其訴求。古塔區法院根據DNA檢測結果,依法判決原告張某獲得均等的繼承份額。
  法院審理此案後查明,張某確為老張的親生兒子,有DNA檢測結果證明。原來老張在五年前曾到外地打工一年多時間,認識了張某的母親廖某,並與其同居生活。後來廖某懷孕產下張某,曾找過老張,老張對此表示懷疑,便做了DNA鑒定,證實張某確為老張親生。幾年來老張時常借出差的機會暗中探望原告母子並支付一定的生活費用。
  2013年6月,老張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傷身亡,留下一處房產和將近40萬元的賠償款。廖某得知後找到老張的妻子劉某協商繼承事宜,希望自己年幼的孩子能繼承父親的部分遺產,作為今後的生活費。但劉某非常氣憤,拒絕與廖某協商,也不承認張某是老張的親生兒子,無奈廖某隻好以兒子的名義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可見,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享有同等權利,在繼承問題上均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始亂終棄後拒養親生子
  □法制網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王鋒
  任某與老李於1999年相識,二人於次年開始同居,老李當時已婚。2003年6月,任某生育一子小李。2004年任某和老李結束了同居生活,小李出生後一直隨母親生活,小李1至10歲期間,任某曾多次找老李,要求其承擔小李的撫養費,但老李均以各種藉口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無奈之下,任某於2013年9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我當時叫你別生下來,你不聽,我當時說我們只是玩玩,且多次強調你生下來我也不會和你建立家庭。”庭審時,10歲的男孩小李在聽到據說是自己父親的“陌生男人”和自己媽媽的對話後,開始聲嘶力竭地大哭。小李本應該像同齡的孩子一樣成長在溫馨的家庭里,得到母親的疼愛、父親的陪伴,然而他卻被迫承受了不應有的悲劇現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該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據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溫宿縣人民法院判令老李須按月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直至18周歲。  (原標題:婚生與否子女同權撫養教育父母共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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