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山澤/漫畫
  利用期貨“對敲”(即行為人在兩個相關聯的賬戶內,通過事先預謀或約定,在同一時間一個賬戶高買低賣、明顯虧損,另一個賬戶低買高賣、高額盈利,且在兩個關聯賬戶之間轉移資金,是一種人為操作和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的行為),將投資者期貨賬戶中的720餘萬元資金轉移,非法獲利550餘萬元。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以詐騙罪對該市首起期貨“對敲”詐騙案的4名嫌疑人胡邦梁、陳忠、丁秋民、張新革依法提起公訴。
  據瞭解,儘管此類刑事案件在上海尚屬首例,但它所暴露出的“對敲”、“配資”等行為,卻並不罕見。這些行為游走於市場監管的灰色地帶,給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帶來了不少隱患。
   4人勾結“對敲”行騙
  丁秋民曾是一家期貨公司的創研中心總監,在期貨界小有名氣。由於專業過硬,被張新革任職的資產管理公司挖去兼任顧問。操盤手胡邦梁也從事期貨行業多年,但業績一直欠佳,收入不高。
  2013年1月的一天,丁秋民對胡邦梁講起,期貨市場中存在配資服務的個人賬戶,其中存在漏洞:只要提供20萬元的保證金,就能得到400萬元資金賬戶的使用權,進行“對敲”交易後,5分鐘就能把資金“閃電”轉出,絕對是個賺大錢的路子。
  聽了丁秋民的介紹後,胡邦梁對快速來錢的期貨“對敲”頗感興趣,倆人一拍即合,並決定把張新革也拉進來。儘管對期貨市場的“對敲”交易並不熟悉,但張新革聽到這種交易不僅沒有風險,還可以賺取巨額利潤後,也欣然入伙。
  為了方便操作,胡邦梁等人又叫來了同行陳忠,4人經合謀明確了分工:胡邦梁負責騙得他人期貨賬戶、盜用假身份開設獲利賬戶,以及操作騙得的期貨賬戶實施“對敲”交易;陳忠負責操作獲利賬戶與胡邦梁進行“對敲”交易;丁秋民負責“對敲”交易的資金劃轉;張新革負責向所供職的公司拆藉資金,作為本金供胡邦梁等人使用。
  就這樣,胡邦梁、陳忠、丁秋民、張新革冒充他人身份,以提供配資保證金、高額收益為誘餌,騙得他人期貨賬戶操作權。同時,冒用他人身份開設新的期貨賬戶作為獲利賬戶,通過在期貨市場實施“對敲”交易,將騙得的期貨賬戶內的資金轉移至由他們控制、以假身份開設的獲利賬戶內。
  期貨賬戶神秘縮水
  2013年4月的一天,投資人陳先生忽然發現,有職業期貨操盤手在利用自己的期貨賬戶買賣遠期交易不活躍的棕櫚油期貨合約。儘管陳先生髮現了賬戶異常,但卻沒能及時止損,結果其期貨賬戶內的390萬元被賠了個精光。陳先生隨後報案。
  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接到報案後,經偵查發現,幫陳先生操盤的職業炒家所用的身份信息都是偽造的。公安人員通過向證監會有關部門查詢交易信息後,一個在期貨市場海量交易數據中掩飾不法獲利交易信息的案件浮出水面。公安人員發現,與陳先生期貨賬戶進行對手交易的期貨賬戶,於案發前3天才在廣州開設,僅在案發當天與陳先生賬戶進行了“對敲”交易,整個交易在短短幾分鐘內完成,陳先生期貨賬戶中的資金通過“對敲”,已經進入了對方賬戶。而這個得手的賬戶內的本金及獲利資金已在珠海市某商戶內全部刷卡套現。
  通過對發現的“對敲”交易遺落的蛛絲馬跡綜合分析後,公安人員發現了胡邦梁等人的作案軌跡。2013年6月1日,4人來到珠海,準備以同樣手法再次通過期貨市場“對敲”交易進行詐騙犯罪時,被公安人員一舉抓獲。
  經查,從2013年1月至案發,胡邦梁等4人先後在燃油、棕櫚油、線材、大豆2號等期貨合約上進行“對敲”交易,並轉移他人賬戶內資金,導致被害人損失合計720餘萬元,4人非法獲利共計550餘萬元。
   配資公司成為幕後幫手
  近年來,期貨市場“對敲”交易屢禁不止。公開信息顯示,近3年來,僅上海期貨交易所著手調查的期貨“對敲”案件就有77件。儘管其中的67件都得以審結,但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卻難以全部輓回。
  審理此案的檢察官介紹,不法交易之所以能夠屢屢得手,很大程度上有賴於其幕後幫手——配資公司。
  檢察官指出,目前,期貨圈內通過配資進行交易的投資者,以投資股指期貨者居多。因現行的股指期貨投資門檻較高,所以很多達不到入市標準的投資者,便會向配資公司借用股指期貨賬戶和資金進行交易,盈利和虧損由操盤方承擔,配資公司從中收取利息。而在整個過程中,配資公司會在協議里對投資者作出種種約束,其自身基本上沒有什麼風險,而投資者卻承受著高於10倍配資比例的風險。
  投資者與配資公司的合作方式恰恰為不法分子進行“對敲”等違法違規交易提供了方便。“投資者看似能夠自己掌控賬戶的異動情況,其實不然。‘對敲’交易發生後,儘管交易所在幾分鐘甚至1分鐘內即可監測到,而後會馬上聯絡虧損客戶所在的期貨公司,繼而找到該虧損客戶進行詢問,若確認並非該客戶的交易意圖,會立即通知盈利客戶所在期貨公司,凍結該盈利賬戶的資金。可是,由於配資公司的層層轉包,交易所監測到異動的速度根本‘跑不贏’‘對敲’者出金的速度。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實施‘對敲’,並利用轉賬系統出金的過程十分短暫,當期貨公司對嫌疑人賬戶採取停止出金措施、關閉其出金權限時,往往為時已晚。”檢察官說。
   “配資”監管亟待完善加強
  檢察官調查發現,當前,配資公司多是打著投資公司、投資管理公司和投資咨詢公司的旗號成立,其自身並不具備資金出借的資質。證券法第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而配資公司卻將其掌握的股指期貨賬戶出借給客戶使用,同時還通過出藉資金並收取利息的方式獲利,在這個過程中已經涉嫌違法。
  “然而,實踐中要真正追究配資公司的違法責任卻並不容易。”檢察官指出,配資公司實際從事的是類似於期貨經紀,靠收取手續費、佣金、利息謀生,這本應屬於金融監管的範疇,但實際中,一些配資公司“掛羊頭賣狗肉”,游走於市場監管的灰色地帶。而且,在簽訂配資合同時,配資公司並不以公司的名義與客戶簽訂,而是以公司負責人或其親友的個人名義簽訂,這樣便屬於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按照合同規定資金借入方向出借方定期支付收益並不構成違法。同時,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配資公司扮演了中介和借貸擔保方的角色,並不涉及資金和賬戶出借的過程,這樣就繞過了相關法律和法規的限制。由於這些原因,儘管金融監管部門已覺察到不良動向,但在實際監管中仍面臨重重難題。
  在此,檢察官提醒廣大投資者,選擇“配資”一定要慎重,與配資公司簽署的合同大多屬於民間借貸性質,蘊含極大風險。一旦遭遇操盤手卷款而逃或違法違規的“對敲”交易,投資者往往會陷入人財兩空的境地。  (原標題:團夥期貨"對敲"捲走客戶700多萬元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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